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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06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本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局级副职,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局级副职,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本市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非国有企业的高级职务,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受组织委派担任相关职务的除外。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子女及其配偶,局级副职(包括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或相当于局级副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市委政法委,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单位中的市管干部,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市管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人员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人员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本规定。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如实作出说明。

第六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报告。

对无法判定是否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的事项,也要进行填报,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定。

第七条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每年按照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九条 有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不一致的,领导干部应当督促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对虚假退出或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因职务调整、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出现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不一致的,领导干部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在一年内进行规范。违反承诺未作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北京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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