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政工职评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05
各区、县,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人民团体和相关行业协会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
为做好2016年度全市政工职评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工职评政策
1.政工职评政策严格执行《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手册》(2011年8月修订版,以下简称“《工作手册》”)的规定。2016年,全市政工职评工作将扩大参评范围,在部分非公企业、社会组织中开展试点工作(参评范围、条件和评审机构等见附件1)。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将继续组织2016年申报人员资格集中审核工作。
2.思想政治专业课考试按照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年度考试通知组织开展。外语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思想政治专业课参加“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专业课考试”。外语、思想政治专业课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计算机考试合格标准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标准,三项考试证书有效期按《工作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3.2016年继续教育审查的重点仍为24学时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从2017年起《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将作为继续教育情况审查依据,凡政工专业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72学时的,不得申报中级以上政工专业职务。
4.2015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2016年7月31日以后调入政工专业岗位的人员,不参加2016年度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5.参评人员的学历和履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资格审核和考试阶段(2016年6月前)
1.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组织参评人员和政工职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工作手册》,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规定。
2.2015年底前,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2016年申报参加政工职评人员资格集中审核工作,具体安排见附件2。
3.各科考试报名采用个人网上报名的形式,考试相关事项请关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栏目。
(二)申报、推荐和评审阶段(2016年7—8月)
1.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手册》中任职资格条件、评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
2.全市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应在2016年7月底以前全部结束。
3.各有关部委、各区县等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应于2016年8月底以前将推荐参加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材料报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和备案阶段(2016年9—12月)
1.各参评单位应于2016年10月中旬前完成总结和自查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设有中级评审委员会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设有中级评审委员会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收到总结报告后,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检查验收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2.各有关部委、各区县、相关行业协会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应于2016年11月底以前将通过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备案材料报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备案表》中各项统计数字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完成备案工作及验收合格的单位,到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领取《任职资格证书》,经相应评审委员会盖章后生效。任职资格的取得时间为相应评审委员会通过之日。
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应认真做好政工职评工作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评审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和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同时要注意保持政工职评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把握好工作进度,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正确把握评审工作导向。
2.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申报人员,针对申报人员的思想实际,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加强对担任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其履行政工专业职务职责的能力,认真做好《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登记工作。
3.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在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更好地推动全市政工职评工作的开展。
附件:1. 关于在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开展政工职评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2.2016年度政工专业职务参评资格集中审核工作安排
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 张慧 刘颖 65248645)
附件1关于在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开展政工职评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doc
附件22016年度政工专业职务参评资格集中审核工作安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