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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5

关于印发《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和相关行业协会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

现将《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政工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北京市政工职评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央政工职评和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政工职评工作坚持政治首位、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侧重实绩、评聘分开的原则,注重对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实际工作能力、群众满意程度等综合情况的考察。

第三条 本办法评定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名称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其中,政工员、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

二、参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参评范围是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已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参评对象是:

1.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具体指专职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的书记及副书记;党的组织、宣传、办公室、研究、统战、纪检(监察)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党政兼职且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具体指独立法人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兼行政领导;独立法人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兼行政副职,分工主抓党务工作;独立法人单位未设专职书记、副书记,分工主抓党务工作的行政副职;党政职能合一的机构、部门中,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3.保卫、信访、人民武装、老干部、学生工作等部门的专职干部中,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4.参评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是否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具体认定依据以其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对象来确定。

5.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1)上一年度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2)上一年度单位综合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

(3)正在被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解除后未满3年的人员。

三、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与职业操守;具有思想政治工作岗位所需的科学文化素质与职业工作能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七条 政工员申报条件:

1.了解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

2.具有一定的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3.高中(中专)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第八条 助理政工师申报条件:

1.比较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能在工作中贯彻和运用。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和教育、法律、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

3.密切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4.高中(中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第九条 政工师申报条件:

1.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和教育、法律、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3.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开展群众工作,有较强的写作、口头表达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报告、文件。

4.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

第十条 高级政工师申报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系统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和教育、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对国内外有关情况有较深的研究。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3.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口头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件。

4.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转入政工岗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初、中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已获得中、高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的可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

第十二条 首次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的有关规定:首次纳入参评范围评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由非参评单位调入参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过去从未取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在首评或调入的当年,其学历和专业年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可直接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可直接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

第十三条 对个别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进入专业职务时间的要求,允许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职务。

1.破格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除了符合上述第十条第1-3款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3篇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着。

二是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总结的经验在全市或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三是对所在单位获得市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先进)集体起了主要作用。

四是获得市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优秀(先进)称号。

2.破格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除了符合上述第九条第1-3款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3篇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

二是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总结的经验在地市级范围产生一定影响。

三是对所在单位获得地市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先进)集体起了主要作用。

四是获得地市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优秀(先进)称号。

3.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不能破格申报。

4.破格申报人员,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填报《破格申报(  )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

四、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首先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为一式4份,申报中级及以下政工专业职务的为一式3份。

2.代表作品和论文。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应提交担任现专业职务以来本人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代表作品2至3篇,并提交1篇为申报政工专业职务所撰写的3000字以上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应提交担任现专业职务以来本人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代表作品1至2篇,并提交1篇为申报政工专业职务所撰写的3000字左右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

3.学历(学位)证书(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

4.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

6.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7.本人或单位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获得的奖励证明。

第十五条 申报晋升政工专业职务人员所提交的代表作品、荣誉称号、经验推广等材料,应为担任现专业职务以来所发表或取得的。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任职资格并终身不得申报政工专业职务。

五、专业考试和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申报助理政工师及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申报学历为非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须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具备申报资格。专业知识考试由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统一命题、考试和发证。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专业知识考试免试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者,可免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考试。本办法所指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包括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近代史基本问题研究、党的建设、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军队政治工作学专业。

符合上述免试条件的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取得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90学时。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由各级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不作统一安排。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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